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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辅导资料:合同权利(二)

2013-7-13  来自于:课评集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的条件如下: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可以随时行使解除权。但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4.合同解除的程序

  除协议解除合同外,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5.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后果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债务抵消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

  (四)提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