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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

2013-6-7  来自于:课评集

  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货运合同的法律特征

  货运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货运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二)货运合同的标的是运输行为

  (三)货运合同是诺成合同

  (四)货运合同当事人的特殊性

  货运合同的收货人和托运人可以是同一人,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是同一人。在第三人为收货人的情况下,收货人虽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但却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

  二、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1.承运人的权利

  (1)求偿权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特殊情况下的拒运权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合同法》第156条的规定。托运人违反包装的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3)留置权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运人的义务

  (1)运送货物的义务

  (2)及时通知提领货物的义务

  (3)按指示运输的义务(对应P177托运人的任意变更解除权)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4)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义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①因不可抗力、②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③合理损耗以及④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因不可抗力灭失货物不得要求支付运费的义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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