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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二)

2013-6-7  来自于:课评集

  (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1.托运人的权利

  (1)有条件的拒绝支付运费权

  (2)任意变更解除权(对应P176承运人的按指示运输的义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托运人的义务

  (1)支付运费的义务

  (2)妥善包装的义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违反以上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3)告知的义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

  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运输费用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运输费用。

  2.收货人的义务

  (1)提货验收的义务

  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2)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运费及其他费用的义务

  三、多式联运合同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