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复习资料 > 辅导资料 > 一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2013-6-7  来自于:课评集

  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

  (二)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二、租赁合同的内容和类型

  (一)租赁合同的内容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二)租赁合同的类型

  1.定期租赁

  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不定期租赁

  不定期租赁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另一种是定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此外,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总结:不定期租赁的四种情况:(1)未采用书面形式的、(2)租赁期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3)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4)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其法律后果即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三、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出租物的义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维修租赁物的义务(区别于融资租赁合同)

  (1)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2)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可以白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3.权利瑕疵担保的义务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