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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

2013-6-7  来自于:课评集

  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1、环境影响报告书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2、环境噪声“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二、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一)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施工阶段 作业噪声限值
土石方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为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 昼间75分贝,夜间55分贝
打桩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为各种打桩机等) 昼间85分贝,夜间禁止施工
结构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为混凝土施工、振捣棒、电锯等) 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
装修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为吊车、升降机等) 昼间62分贝,夜间55分贝
所谓夜间,是指晚22点至早6点之间的期间。

  (二)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申报(06年单选)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三)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规定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以上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09年多选)

  注意:抢修、抢险作业的不必有证明,但也须公告,因特殊需要须连续作业的,则证明 公告

  所谓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所谓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四)政府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查

  略

  三、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的防治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四、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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