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一)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取得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2)有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技术设备;(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规定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三)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规定
(四)文物修缮保护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