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质保期是什么意思?缺陷责任期呢?
答: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期限,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称为缺陷责任期,其与质量保修期关系密切,因此两者在使用中经常被混淆。因此,在约定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期限时,应注意与质量保修期进行区别,并应当分别明确约定,从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定期限后由发包人支付工程余款或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
两者的具体区别如下:
保修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保修期最低为2年(水、电、装修等),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缺陷责任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期限,通常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具体时间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5.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怎么办?
答: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工程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是注意,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6.工程竣工结算由谁来做?
答: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工程竣工结算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7.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时怎么处理?
答: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已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
8.设计有缺陷,施工单位怎么索赔?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由此可以看出,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索赔,建设单位可以向设计单位索赔。
9.某工程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后发现承重梁出现裂缝,怎么处理?
答: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承重梁属于主体结构,施工单位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