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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民事诉讼制度(二)

2013-6-13  来自于:课评集

  11.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有什么区别?

  答:诉讼时效中止,即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在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也就是从权利人可以开始行使请求权时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2.判决、裁定有什么区别?

  答:(1)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

  (2)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

  (3)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裁定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

  (4)一审判决可以上诉;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

  13.二审执行案件的管辖?

  答:无论一审还是二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14.执行终结有哪些情形?

  答:出现以下情形执行终结: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中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15.执行中止有哪些情形?

  答:出现以下情形执行中止: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