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复习资料 > 辅导资料 > 一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行政复议制度(二)

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行政复议制度(二)

2013-6-13  来自于:课评集

  2.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决定要掌握时间、形式、受理机关以及停止执行的情形。

  3.行政诉讼的法院管辖中,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和一般地域管辖要掌握。

  4.行政诉讼的原则要掌握。

  5.原被告不出庭时的处理对比理解。

  6.一审的上诉期要记忆:对判决不服的——15日内;对裁定不服的——10日内。

  7.侵权的赔偿责任,重点是掌握国家赔偿的情形。

  二、高频答疑点

  1.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是什么?

  答: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种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有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救济功能。但两者有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裁决,是最终的解决办法,也被称作“司法最终救济”原则。两者比较,从效力上看,行政诉讼优于行政复议。

  2.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哪些?

  答: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当事人损失,怎么赔偿?答:国家不予赔偿,应该有该工作人员自己赔偿,触犯刑法的还要负刑事责任。

  4.不受理的行政诉讼有哪些?

  答:不受理的行政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不受理的行政复议有哪些?

  答:不受理的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