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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初级经济基础辅导资料: 代理(二)

2013-6-30  来自于:课评集

  3.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滥用代理权。主要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和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自己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代理: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法律行为的情况。

  恶意串通: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又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5.代理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例31-9:(2010.48)关于代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B )。

  A.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应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

  B.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代理终止

  C.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不同意(视为同意)

  D.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