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仲裁协议的效力和无效仲裁协议的确定
(1)效力
①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管辖案件的前提。
②除非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
③只要有仲裁协议,法院对案件就没有管辖权。同时,仲裁协议也是仲裁裁决可以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前提。
(2)仲裁协议的无效及其确定
①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②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④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⑤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三)仲裁程序
1.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受理是指仲裁委员会依法接受对纠纷的审理。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由当事人选定或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不是一种常设的机构,其组成的原则是一案一组庭。仲裁庭有两种组成方式:
(1)合议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2)独任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采取哪种方式,由当事人协商决定。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的申请: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