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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初级经济基础辅导资料:公示催告程序

2013-5-13  来自于:课评集

  初级经济基础辅导:公示催告程序

  考试内容:公示催告程序

  1.概念与适用范围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人之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

  (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2.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享有申请权的票据持有人

  所谓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具有明确、合法的申请形式和理由。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公示催告案件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审查与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该票据。如果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前,支付人已经支付了该票据,则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4.公告与权利申报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在3日内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最短不得少于60日。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5.除权判决

  除权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其含义包括:宣告票据无效进而排除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对该票据享有权利;通过在指定期间内无人申报权利的事实,推定票据权利归申请人所有。

  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的,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提出。逾期不申请判决的,人民法院应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除权判决作出后应当进行公告,人民法院还应通知支付人恢复支付。除权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申请人有权凭除权判决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立案后,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例题·单选题】(200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公示催告期间最短不得少于90日

  B.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C.公示催告案件由票据持有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D.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的,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年内提出

  『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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