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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辅导资料:质权

2013-5-29  来自于:课评集

  中级经济基础辅导资料:质权

  1.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熟悉哪些权利可以出质。以各种财产权利出质的,应订立书面合同。

  

出质财产权利类型 质权设立时间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 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 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其他股权出质的 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 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 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权利质权除适用上述规定外,也适用关于动产质权的规定。

  例题:(2009年)关于动产质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动产均可出质 B.设立质权,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C.债务人履行债务,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D.质押财产折价的,应当依照政府指导价格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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