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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工商管理辅导资料:企业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三)

2013-7-30  来自于:课评集

  3.企业劳动合同的续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续订劳动合同包括下列情形:

  一是双方协商一致续订劳动合同。

  二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

  ①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 在本企业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第34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除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以外,应保留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

  ③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 劳动者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