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73号令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发放方面,适当简化了26号令的部分规定。对此,会计管理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如何理解?
答: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发放方面,73号令主要是在三个方面对26号令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一是明确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领取时间;二是简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程序;三是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6年定期换证制度。因此,在从26号令过渡到73号令的过程中,会计管理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着重掌握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26号令未明确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通过人员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时间,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有的会计管理机构规定了领取时间,有的没有规定领取时间。73号令开始实施后,对于已通过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但尚未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就需要妥善研究解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领取问题。基于现行实务作法不同的客观现实,《新旧衔接规定》明确指出,有关地区(部门、系统)如果规定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期限的,考试通过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领取;如果没有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期限的,考试通过人员应当在2013年12月31日前领取。
(二)73号令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精神,贯彻“以人为本”、“便民利民”原则,适当简化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程序,不再要求考试通过人员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而是要求考试通过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为了保证会计人员相关信息的准确无误,《新旧衔接规定》明确指出,有关地区(部门、系统)可以通过要求考试通过人员填写《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等方式,记载、更新领取证书人员的从业档案信息。考试通过的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所在地区(部门、系统),按照有关要求填写《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等内容,记载、更新从业档案信息。
(三)由于会计人员流动频繁,有关信息需要更新,以便于管理,73号令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并对定期换证的时间、需要提交的材料、应当履行的手续等做出明确要求。在此之前,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否定期换证以及换证的周期等内容,26号令均未予以明确,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各地区(部门、系统)的作法不尽相同。基于这种客观现实,《新旧衔接规定》明确有关地区(部门、系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013年7月1日前已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换证日期,但是最迟不应晚于2019年7月1日;2013年7月1日以后发放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则应当按照73号令的规定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会计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地区(部门、系统)规定的换证日期,换领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问:在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管理方面,73号令突出强调应当建设完善相关的信息系统。在从26号令过渡到73号令的过程中,会计管理机构应当着重把握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在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管理方面,73号令突出强调会计从业资格应当实行信息化管理,同时建立会计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在从26号令过渡到73号令的过程中,会计管理机构应当着重把握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加快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为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跨省级行政区域、部门调转工作,实现会计从业资格调转从传统纸质方式向信息化方式平稳过渡,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各地区(部门、系统)相继组织开发建设了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会计从业资格跨省调转的信息化。73号令发布后,会计管理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总结经验,完善系统,抓紧建设,在2013年7月1日前建立健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二)加强会计人员档案信息建设。73号令对会计从业人员档案信息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会计人员档案信息建设,并在2013年7月1日前将所管理的会计人员信息上传至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并定期进行更新,确保上传会计人员信息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同时,会计管理机构应当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信息项的确定办法。通常情况下,“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应不早于全日制学历毕业时间,且不得随意变更。
(三)加快会计人员服务网站建设。根据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会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73号令有关规定,在2013年7月1日前开通本地区(部门、系统)会计人员服务网站,提供信息查询、信息变更、业务预约等功能;会计人员网上信息查询条件应当至少同时录入身份证件号码和姓名两项内容,查询显示信息应当至少包括姓名、性别、照片、首次发证日期、换证日期、会计从业资格归属管理机构、继续教育以及奖惩信息等内容;已办理调出手续的持证人员信息,应当继续保留在调出地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直至其完成调入手续后方可删除或转入备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