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银监会的职责
教材上16条。总结来看:
(1)市场准入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
(2)银行经营监管(重点职能):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管的任职资格管理、金融机构经营规则、业务活动(并表监管、经营相关数据统计)、风险状况、突发事件、接管或重组可能发生信用危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撤销违法经营、经营不善的银行金融机构、查处涉嫌金融违法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取缔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
(3)其他监管职能: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国务院交办其他事项。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的历史沿革: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成立——1998年4月合并。
证监会的主要职责主要有:
(1)市场准入监管(机构和产品准入):
境内公司境内外股票、可转债、期货合约发行上市、交易、清算的监管。
(2)对机构及其业务的监管
对上市公司、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基金托管机构资格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所从事的证券业务。
(3)对从业人员管理
对相关机构的高管,证券业、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所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管理。
(4)其他职责
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国际事务合作,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成立。
1.保监会的性质:是我国保险业的监管机构。
2.保监会的职责
(1)市场准入监管(机构和产品准入):
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强制保险险种、新开发寿险险种、其他险种及其费率。
审批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评估公司等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破产等。
(2)对机构及业务的监管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证金、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保险业信息化、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保险市场运行状况、拟定保险业发展方针政策等。
(3)对从业人员管理
各类保险机构的高管、保险从业人员资格、保险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4)其他职责: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