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辅导:水上作业施工前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在船舶通航的大江、大河、大海区域进行水上施工作业前,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施工所在地海事部门提出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批准并取得《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水上作业施工前,应了解江、河、海域铺设的各种电缆、光缆、管道的走向,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防止电缆、光缆及水下管道遭到损坏。
项目要制定水上作业各分项工程安全实施方案和细则,对参加水上施工作业人员必须进行水上作业的安全知识教育和专项技术培训,并做好安全交底工作。
2、对参加水上施工的船舶的要求
答:参加水上施工的船舶(打桩船、浮吊、驳船、拖轮、交通船)必须证照齐全,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船员,船舶机械性能良好,能满足施工要求,并及时到海事监督部门签证。
施工船舶在水上作业,需临时停泊或避台风所选择的避风港,其水深和河床地质等,必须符合船舶锚固的安全要求。
拌合船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加强值班制度,作业时,随时检查拌合船的整体和锚具受力情况是否变化,防止走锚。
3、对水上搭建施工平台的要求
答:在水上搭建施工平台所使用的钢管桩必须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并经质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施工平台上必须按设计要求合理划分办公区、施工区和材料堆放区,并设置专门卫生间、吸烟室。平台上必须设置救生、消防设施。
施工平台上的所有设施、设备和机械必须采取有效的固定措施,防止倾斜和倒塌。
水上施工平台应于上下游各设置一套可靠、方便的平台爬梯,脚踏板应用麻袋包扎,以防作业人员踩脱滑倒,施工平台上应配备应急软梯。
2B323024熟悉公路工程地下作业安全技术要点
1、 隧道施工爆破作业安全技术要点
答:(1)洞内爆破必须统一指挥,并由经过专业培训且持有爆破操作合格证的专业人员进行作业。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管理人员必须穿防静电服装;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规定,装药与放炮时间不得过久。
(2)爆破加工房应设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点。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长隧道施工必须在洞内加工爆破器材时,其加工洞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的有关规定。
(3)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离现场,其安全距离为:
1)独头巷道不少于200m;
2)相邻的上下坑道内不少于100m;
3)相邻的平行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少于50m;
4)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3~5m)时,不少于500m.
(4)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刚打好的炮眼,不得立即装药,如果遇有照明不足、流砂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装药爆破。
(5)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禁止用明火照明。
(6)点炮前,无关人员与机具均应撤至安全地点。爆破员实行“一爆三检”制度,放炮员最后离场,班组长清点人数,发出警告5后方可引爆。
(7)爆破后必须经过15min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有关“盲炮”及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和雷管;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危岩,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施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
(8)当发现有“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确保安全。
(9)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应加强洞内电源的管理,防止漏电引爆。装药等可用投光灯、矿灯或风灯照明,起爆主导线应悬空架设,距各种导电体的间距大于1m.
(10)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岩石隧道两个工作面距离接近15m(软岩为20m),一端装药放炮时,另一端人员应撤离到安全地点。放炮前要加强联系和警戒,严防对方人员误入危险区。
(11)土质或岩石破碎隧道接近贯通时,应根据岩性适当加大预留贯通的安全距离,届时只许一端掘进,另一端的人员和机具应撤离到安全地点,贯通后的导坑应设专人看管,严禁非施工人员通行。
(12)在任何情况下,炸药和雷管必须放置在带盖的容器内分别运送。人力运送时炸药和雷管不得由一人同时运送;汽车运送时,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装在两辆车内运送,其间距应相隔50m以外;有轨机动车运送时,炸药和雷管不宜在同一列车上运送,如必须用同一列车运送时,装雷管与装炸药的车辆必须有三个空车厢隔开。
(13)人力运送爆破器材时应有专人护送,并直接送到工地,中途不得停留;一人一次运送的炸药数量不得超过20kg或原包装一箱;汽车运送时,排气口应加装防火罩,运行中应显示红灯,爆破器材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不得超过两层;有轨机运车运送爆破器材时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护送人员与装卸人员只准乘坐在尾车内,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必须放在专用的带盖木质车厢内,车内应铺有胶皮或麻袋,并只准堆放一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