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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辅导资料:建筑工程造价控制

2013-4-2  来自于:课评集

  建筑工程辅导:建筑工程造价控制

  2A320051  掌握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本条目要求掌握两个内容:掌握合同类型及其使用范围和合同价款的约定内容。

  合同总价是相对于特定约定而确定的价格,超出此合同约定,合同总价将相应进行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是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故在实际操作中要高度重视合同价款的约定。

  1.合同类型

  (1)固定价格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固定合同价格,超出此约定风险范围,仍是可以进行调整的,要注意理解上的误区。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格的调整是建立在一定的调整因素基础之上的,故在合同中要约定清楚可调价格的调整因素。

  (3)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的确定是此类合同的重点,在合同中要详尽约定成本的构成及

  确定方法。

  考生应掌握各种类型合同模式的适用范围,比如:固定总价合同一般适用于施工条件明确、工程量能够较准确地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合同总价较低且风险不大的工程项目。

  2.合同价款的约定:

  教材中合同价款的约定共10条,其中的第3、5、9条(详见如下)约定会影响到合同结算总价,故要重点对待。其他条对合同结算总价的影响不大,是对合同执行细节的约定,以增加合同的可操作性。

  第3)条: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第5)条: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第9)条: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2A320052  掌握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

  本条目要求掌握如下内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的前提条件;调整有效期限及形式;调整依据;变更价款支付。

  1.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的前提条件:合同约定的调整情况发生。

  2.调整有效期限及形式:

  (1)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2)发包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通常的一种合同价款调整情况是由于工程数量变动较大,超过合同约定的变化幅度时,考生应掌握其调整方式。

  比如合同约定变化幅度10%,则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0%以内的,执行原综合单价;变化幅度在10%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按约定予以调整,经发包人确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3.调整依据: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4.变更价款支付:

  (1)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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