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民航运输辅导:贵重货物
(一)定义
凡交运的一批货物中,含有下列物品中的一种或多种的,称为贵重货物。
——其声明价值毛重每千克超过(或等于)1000美元的任何物品;
——黄金(包括提炼或未提炼过的金锭)、混合金、金币以及各种形状的黄金制品,如金粒、片、粉、绵、线、条、管、环和黄金铸造物;白金(即铂)类稀有贵重金属(钯、铱、铑、钌、锇)和各种形状的铂合金制品,如铂粒、绵、棒、锭、片、条、网、管、带等。但上述金属以及合金的放射性同位素则不属于贵重货物
——合法的银行钞票、有价证券、股票、旅行支票及邮票(从英国出发,不包括新邮票);
——钻石(包括工业钻石)、红宝石、蓝宝石、绿宝石、蛋白石、珍珠(包括养殖珍珠),以及镶有上述钻石、宝石、珍珠等的饰物;
——金、银、铂制作的饰物和表;
——金、铂制品(不包括镀金、镀铂制品)。
(二)收运条件
在收运贵重货物时要特别注意下列要求:
1.包装
贵重货物应用硬质木箱或铁箱包装,不得使用纸质包装,必要时外包装上应用“井”字铁条加固,并使用铅封或火漆封志。
2.标记与标签
(1)贵重货物只能使用挂签;
(2)除识别标签和操作标签外,贵重货物不需要任何其他标签和额外粘贴物;
(3)货物的外包装上不可有任何对内装物做出提示的标记。
3.价值
(1)托运人交运贵重货物自愿办理声明价值;
(2)每份货运单货物的声明价值不得超过l0万美元;
(3)每份货运单货物的声明价值超过l0万美元时,应按以下办法办理:请托运人分批托运,即分几份货运单托运,同时说明由此产生的运费差额或其他费用由托运人负担;告知上级机关,按照给予的答复办理;
(4)每次班机上所装载的贵重货物,价值不得超过l0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