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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保险专业辅导资料:家庭财产保险(三)

2013-4-8  来自于:课评集

  五、家庭财产保险赔偿处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2.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先向第三者索赔。

  3.保险标的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其有效保险金额应当悬壓坌鼬全堑减去分项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如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相应的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4.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保险人仅负按照比饲分摊损失的责任。

  5.被保险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作为自动放弃而失效。

  6.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中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发票、费用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