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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保险专业辅导资料:家庭财产保险(二)

2013-4-8  来自于:课评集

  1)利息抵充保险费。

  2)定期还本。

  3)保险期限多样化。

  3.住宅及宅内财产保险;

  住宅及宅内财产保险的附加险有:

  ①附加盗窃险——被保险人宅内财产遭窃或家庭成员遭窃贼伤害,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或给付。

  ②附加住宅责任险———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因疏忽或过失造成邻居家财产损失,根据法律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③附加加房屋租金险——发生投保主险险别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引起被保险人已经出租的房屋不能居住所造成的房屋租金损失,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确定的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发生的损失赔偿。

  4.安居综合保险;

  5.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6.团体家财险;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形式上发生了分离,但保险关系仍然仅仅存在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

  (2)团体家财险要求投保单位的职工全部统一投保。

  (3)在保险金额确定方面,团体家财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单位统一确定,即所有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一致的。

  (4)团体家财险有利于节约经营成本,适用优惠费率。

  7.附加盗窃险;

  保险人在经营附加盗窃险业务时,需要把握如下事项:

  (1)盗窃责任是指存放在保险地址室内的被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损失,包括被盗财产和被砸坏的财产等均由保险人负责。

  (2)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所致的被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任。

  (3)被保险人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盗窃损失后,应当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在24小时内报告保险人。

  (4)赔款后破案追回的被保险财产,应当归保险人所有。

  8.其他家财险

  四、家庭财产保险理赔

  1.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

  (1)全部损失。

  (2)部分损失。

  2.室内财产

  3.特约承保财产

  4.施救费用应与保险标的赔款分别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