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保险专业辅导:普通财产保险的内容
一.普通财产保险的基本内容
(一)可保标的和不保标的
1.可保财产:
注意建造中的房屋、建筑物和建筑材料等属于团体火灾保险的可保财产;
(1)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含租赁)和室内装修材料。
(2)机器及设备。
(3)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
(4)管理用具及低值易耗品。
(5)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特种储备商品。
(6)账外及已摊销的财产。
2.特约可保财产
a)市场变化大、保险金额难以确定的财产;
b)价值高、风险特别大的财产;
c)风险大,需要提高费率的财产;
3.不保财产请重点记忆:
a.土地、矿藏、森林、水产资源等;
b.货币、有价证券、票证、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等难以鉴定其价值的财产;
c.违章建筑、非法占有的财产,以及正处于紧急状态的财产。
d.未经收割的农作物及家禽、家畜和其他家养动物。
(二)保险金额的确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1.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
a.按账面原值投保
b.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
c.按投保时实际价值协议投保;
2.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注意物化流动资产的界定)
a.被保险人物化流动资产最近12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
b.被保险人物化流动资产最近账面余额投保;
(三)保险费率的厘定
1.工业险费率;
2.仓储险费率;
3.普通险费率;
(四)保险责任范围的确定(五大类)
(1)列明的自然灾害。
(2)列明的意外事故。
(3)特别损失承担的责任。
(4)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5)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