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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合同的变更、转让(二)

2013-4-10  来自于:课评集

  3、被转让的合同权利应具有可转让性。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三)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

  1、受让人成为合同新债权人

  2、其他权利随之转移

  (1)从权利随之转移(除专属权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除外。

  (2)抗辩权随之转移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3)抵销权的转移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三、债务转移

  (一)债务转移的概念

  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基础上,承担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将其义务转由第三人承担。合同义务转移可以分为合同义务全部转让和合同义务部分转让。

  (二)合同义务转移的条件

  合同义务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方可转移。

  1、被转移的债务有效存在

  2、经债权人同意

  3、被转移的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如下合同不具有可转移性:

  其一,某些合同债务与债务人的人身有密切联系,诸如,以特定债务人特定技能为基础的合同(例如演出合同),以特别人身信任为基础的合同(例如委托合同),一般情况下,此类合同义务不具有可转移性。

  其二,如果当事人特别约定合同债务不得转移,则这种约定应当得到遵守。

  其三,如果法律强制性规范规定不得转让债务,则该合同债务不得转移。

  (三)转移的效力

  1、承担人成为合同新债务人

  2、抗辩权随之转移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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