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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农业经济辅导资料:农村经济基本情况统计

2013-4-11  来自于:课评集

  中级农业经济辅导:农村经济基本情况统计

  农村经济基本情况统计是农经统计报表体系中的基础。它是通过对农村基层组织及生产要素的统计,掌握农村基层组织的设置状况和规模,以及农村土地、劳动力等基本生产要素的数量和构成。农村基本情况统计一般采取全面调查的统计方法,以村为起报单位。

  指标解释,共有三十四个指标,重点记忆如下指标:

  (1)汇总乡镇数,是指按本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填报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其他乡镇级单位个数。乡镇级单位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在农村的乡镇一级行政区划单位。除县城关镇、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工矿区以外的所有乡镇都应纳入统计范围,有农村经济的县城关镇、街道办事处也应纳入。大中城市以农业为主的郊区也应按建制纳入统计范围。

  (2)汇总村数:指有关经济情况汇入到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统计表中的行政村数,其统计口径与原来汇总村民委员会数相同。所有成立村民委员会的村、或由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的村,只要还存在农业经济、存在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的集体资产,都应纳入统计范围。

  (3)村集体经济组织数:指在行政村一级为管理、协调行政村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资源和其他集体资产的开发、经营,并为农户家庭经营提供服务而设立的集体经济组织数。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的地方称为经济联合社,有的经过改制成立股份经济联合社,也有的改制成立了名称不一的公司。只要有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就应纳入统计范围。乡镇一级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村一下村民小组(原生产队)一级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村内部分村民小组联合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在本指标统计范围内。

  (4)组集体经济组织数:指在村民小组一级成立的,为管理、协调本组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资源和其他集体资产的开发、经营,以及为农户家庭经营提供服务的经济社、股份合作社等相应名称的集体经济组织数,不包括村内部分村民小组联合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由村民小组代行组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不纳入本指标统计范围。如原生产队与村民小组范围不一致,则原生产队范围组建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在统计范围内;如果两个以上的原生产队与村民小组范围一致,则该村民小组合并原生产队组建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联合原生产队组建的集体经济组织纳入该统计范围。

  (5)汇总农户数:在汇总村中与村集体有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户口在农村的常住户数。不包括在乡村地区内的国家所有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集体户。

  (6)纯农户:指农户家庭中劳动力以从事第一产业劳动为主,第一产业收人占家庭纯收人80%以上的农户(含80%)

  (7)农业兼业户:指家庭劳动力既有从事第一产业劳动也有从事非农产业劳动,但以第一产业为主,第一产业收人占家庭纯收人50-80%的农户(含50%)。

  (8)非农业兼业户:指家庭劳动力既有从事第一产业劳动也有从事非农产业劳动,但以非农行业为主,第一产业收入占家庭纯收人20-50%的农户(含20%)。

  (9)非农户:指家庭中劳动力以从事非农行业劳动为主,第一产业收入占家庭纯收入20%以下的农户(不含20%)。

  (10)汇总劳动力数:指汇总的整劳动力数和半劳动力数之和。整劳动力指男子18周岁到50周岁,女子18周岁到45周岁;半劳动力指男子16周岁到17周岁,51周岁到60周岁;女子16周岁到17周岁,46周岁到55周岁,同时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虽然在劳动年龄之内,但已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不应算为劳动力;超过劳动年龄,但能经常参加劳动,计入半劳动力数内。

  (11)从事家庭经营(劳动力数):指年度内六个月以上的时间在本乡镇内从事家庭经营的劳动力数。包括从事农业和非农产业经营的劳动力数。家庭经营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完全或主要依靠家庭成员自己的劳动,凭借自有或与他人合有以及承包集体的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等)直接组织生产和经营,包括农户自营、承包经营、个体工商户和农村私营企业经营,但以农户或个人名义承包集体企业的不属于家庭经营范围。

  (12)外出务工劳动力:指年度内离开本乡镇到外地从业,全年累计达3个月以上的农村劳动力。

  (13)常年外出务工劳动力:指在外出劳动力中,全年累计在外劳动时间超过6个月的劳动力数量。

  (14)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总面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中实际用于农业用途的面积,即农林牧渔用地面积。

  (15)耕地(面积):指经过开垦用以种植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种的田地。包括种有作物的土地面积、休闲地、新开荒地和抛荒未满三年的土地面积。

  (16)园地:指成片种植果树、桑树、茶树的土地。

  (17)(园地)家庭承包经营面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行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园地面积中,截止统计调查期末用于种植果树、桑树、茶树的土地面积。

  (18)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种植林木的面积。

  (19)(林地)家庭承包经营面积:指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对集体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规定,通过家庭经营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林地面积。

  (20)草地:指牧区和农区用于放牧牲畜或割草,植被覆盖度在5%以上的草原、草坡、草山等面积。包括天然的、人工种植或改良的草地面积。

  (21)(草地)家庭承包经营面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有关草原承包政策,实行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草地面积。

  (22)养殖水面:指用于渔业养殖的水域、滩涂的面积。

  (23)(养殖水面)家庭承包经营面积:指实行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养殖水面面积,不包括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养殖水面面积。

  (33)其他:指在土地总面积中,除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之外的面积,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养殖畜禽场地、晒谷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利用农村经济基本情况统计表,并结合其他报表中的有关指标,可做一系列分析。

  每个劳动力平均负荷人口=汇总人口数÷汇总劳动力数

  (上式中“汇总劳动力数”包括外出劳动力)

  每个劳动力创造的(净)收入=总(净)收入÷汇总劳动力数

  外出务工农民所占比重=外出务工劳动力数÷汇总劳动力总数

  某类型农用地比重=该类型农用地面积÷农用地总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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