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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物权法(二)

2013-3-25  来自于:课评集

  2、留置人的权利

  (1)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3、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1054 熟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登记生效(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不登记)

  2、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合同大于物权登记)

  3、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动产交付

  (一)动产自交付生效,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动产物权生效的特殊情况

  1)依法占有2)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3)约定生效

  三、关于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生效的其他规定

  1、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政府征收决定)

  2、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遗产)

  3、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合法建造、拆除房屋)

  1055 熟悉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1、设立范围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2、设立方式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对建设用地上的物享有所有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资、赠与、抵押权

  3)获得补偿的权利(退还出让金)

  4)住宅用地期满续期的权利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2、义务(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1)履约   2)支付出让金  3)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4)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的义务)

  1056 了解物权的保护

  物权受到伤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物权的保护采取方式:

  l)请求确认权利(归属内容)

  2)请求返还原物(无权占有不动产和不动产)

  2)请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妨碍物权)

  3)请求恢复原状(不动产和动产毁损)

  5)请求损失赔偿(侵权,造成权利人损害)

  注意判别各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