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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仲裁裁决的执行

2013-4-1  来自于:课评集

  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仲裁裁决的执行

  二、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后,应当及时按照仲裁裁决予以执行。但是,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定不予执行情形的,被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裁定不予执行。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国内仲裁而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包括: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仲裁裁决,确认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并将此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委员会。如果人民法院发现仲裁机构做出的调解书确有错误,也应当不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再审。就该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点解析:

  对于可以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能够理解即可。

  2Z203050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

  2Z203051熟悉行政复议范围

  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行政复议保护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争议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的情形通常包括:

  (一)行政处罚,即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行政强制措施,即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行政许可,包括: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以及当事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等等。

  二、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应按规定的纠纷处理方式解决,而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一)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等)提起申诉。

  (二)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处理,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建设工程合同争议进行的调解、劳动部门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公安部门对治安争议的调解等,当事人应当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重点解析:

  哪些情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哪些不可以申请一定要很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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