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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013-4-1  来自于:课评集

  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五)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尚未履行的债务,终止履行。

  合同解除后,发生合同效力消灭的效果,因此,尚未履行的义务也随合同效力消灭而丧失履行的基础。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重点解析:

  1、不同情形下的解除合同的后果要牢牢掌握。

  2、因承包商的施工质量不合格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业主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业主可以要求承包商恢复原状,将工程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将工程加固。如果由于这个工程的修建导致业主其他损失,例如拖延了整个工期,则业主可以要求承包商予以赔偿。

  2Z202060违约责任

  2Z202061掌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重点解析:

  1.应该准确掌握这三大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2.对于第110条的可以不继续履行的特殊情形要掌握。

  3.要对如何确定损失赔偿额的范围好好掌握。损失赔偿额除包括实际造成的损失外,还包括预期可得利益(即通常人们理解的间接损失)。这里要注意应当是有违约方预见而不是由守约方预见。预见的时间应是合同订立时。

  三、违约金与定金

  (一)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或合同订立后约定因一方违约而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可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重点解析:

  1、注意该条第2款的表述细节:“低于”的可予以“增加”;而只有“过分高于”的才可以“适当减少”

  2、第3款的内容注意结合工程实例掌握。例如,承包商进度滞后,业主按合同约定要求承包商承担延期违约金的同时,可要求承包商继续施工。

  (二)定金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支付给对方的款项,其目的在于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定金是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定金之债是从债务,因此,合同当事人对定金的约定是一种从属于被担保债权所依附的合同的从合同。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

  违约金存在于主合同之中,定金存在于从合同之中。它们可能单独存在,也可能同时存在。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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