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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二)

2013-4-1  来自于:课评集

  重点解析:

  1、定金是合同担保的形式之一,我们在《担保法》中还会学到,在这里只要掌握住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即可。

  2、应当注意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只能选择适用,这个知识点比较容易以案例的形式出现。

  3、应注意,任何一方当事人如果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交付定金的一方。

  4、举例说明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的选择适用

  例如,在某合同中,甲方向乙方交付10万元作为定金,双方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5万元。问:

  (1)如果是甲方违约,乙方应如何追究甲方违约责任,才能使自己更有利呢?

  答案是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即要求甲方支付15万元违约金。但不要忘了乙方应将10万元定金返还给甲方,这样两相抵扣,甲方实际上还应向乙方支付5万元。

  (2)如果是乙方违约,甲方应如何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才能使自己更有利呢?请大家思考一下,答案能不能是20万元?

  正确答案仍是选择违约金条款,即要求乙方支付15万元违约金。尽管适用定金条款的“双倍返还”甲方可获得20万元,但其中只有一半,即10万元才是违约金性质的,另一半本来就是甲方自己的。而如果选择违约金条款,甲方除可获得15元违约金外,还可要求乙方返还10万元定金,这样甲方可从乙方处获得的最大金额为:15 10=25万元。

  四、承担违约责任的特殊情形

  (一)先期违约

  先期违约,也叫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来不能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先期违约的构成要件有:

  1.违约的时间必须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截止前;

  2.违约必须是对根本性合同义务的违反,即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重点解析:

  1、关于先期违约,主要还是应该掌握法条内容。

  2、举例说明先期违约

  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竣工日期为10月1日,目前是6月1日。根据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承包商即使夜以继日地工作,也就刚刚能够完成任务。现在承包商已经将现场所有的材料、设备、人员撤离现场,可以判断出承包商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在10月1日竣工。则此时业主就可以要求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必等到10月1日看一看是否突然出现一栋楼房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现在是6月1日,先于10月1日,所以,承包商现在承担的违约责任称为先期违约责任。

  另一种情况是,承包商现在明确表示(例如向业主发来一封函)自己不能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了,则业主也可以在10月1日前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