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
2Z202040合同的履行
2Z202041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定
(三)合同条款空缺
3.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具体规定
(1)适用于普通商品的具体规定
依据《合同法》第62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重点解析:
1、掌握这六项规定的一个根本前提条件是“约定不明”,这在答题时必须首先看清楚!
2、对于第2)项,应注意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时间是“订立合同时”,而不是“履行合同时”;地点是“履行地”,而不是“订立地”。价格形式则是“市场价”,而不是“政府价”或“指导价”。
3、对于第3)项,应注意到给付货币和给付其他标的的履行地点的区别。例如,某甲欠某乙的钱,某甲需要将钱给某乙送去。而如果某甲欠某乙的是货物,则需要某乙到某甲这里来提货。
(2)适用于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商品的具体规定
政府定价是指对于一些特殊的商品,政府不允许当事人根据供给和需求自行决定价格,而是由政府直接为该商品确定价格。
政府指导价是指对于一些特殊的商品,政府不允许当事人根据供给和需求自行决定价格,而是由政府直接为该商品确定价格的浮动区间。
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商品由于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合同法》作出了单独规定。《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重点解析:
这里需要引起我们高度注意。这里的内容可以包括两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这部分我们应该注意:
1、这里谈的是执行政府定价的商品,而不是普通的商品。
2、这里谈的是当事人都没有违约的情况。
3、最终的计价是按照交付商品时价格执行的。而不是签订合同时价格执行。
第二部分是“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这部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