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辅导:职业伤害事故
职业伤害事故: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不包括上下驾驶室时发生的坠落伤害,起重设备引起的触电及检修时制动失灵造成的伤害);触电;淹溺;灼烫(指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强酸或强碱引起的灼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不包括电烧伤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
事故后果严重程度: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1~2人);重大伤亡事故(3人及以上);特大伤亡事故(10人及以上);急性中毒事故。
职业病为10大类共115种:尘肺;放射性;中毒;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皮肤病;眼病;耳鼻喉口腔;肿瘤;其他。
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处理原则(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没有指定防范措施不放过。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实行地区考核制度。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各部门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情况实行分级考核。
伤亡事故处理规定: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伤亡事故处理应在90日内结案,不得超180日。
工伤认定: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患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上下班途中;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抢险救灾;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旧伤复发。
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犯罪伤亡;醉酒导致伤亡;自残或者自杀。
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自确认日起两个月内调离原岗位;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文明施工意义:促进企业综合管理水平的提高;适应现代化施工的客观要求;代表企业的形象;利于员工的身心健康、培养和提高施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现场环境保护意义:保证人们身体健康和社会文明的需要;消除对外部干扰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的需要;现代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节约能源、保护人类生存环境、保证社会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