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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辅导资料:建筑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分包

2013-4-12  来自于:课评集

  建筑工程辅导:建筑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分包制度

  对分包单位的认可

  《建筑法》第29条进一步规定:“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这条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建设单位对分包商的否决权。即没有经过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商是违法的分包商。尽管《建筑法》将认可的范围局限于“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单位”以外的分包商,但是,由于总承包合同中的分包单位已经在合同中得到了建设单位的认可,所以,实质上需要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单位的范围包含了所有的分包单位。

  但是,认可分包单位与指定分包单位是不同的。认可是在总承包单位已经作出选择的基础上进行确认,而指定则是首先由建设单位作出选择。在国外,可以存在指定分包商,例如《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就有指定分包商。但是,指定分包商在国内是违法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6条也规定:“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重点解析:

  对于第29条要很好理解。主要是要明确其本质是所有的分包单位都必须要得到建设单位的认可。

  重点解析:

  此处关于FIDIC合同条件的论述属于外延性知识,出现在试题中的概率非常小,我们只作为一般性理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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