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辅导:强制性条文
1)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的类别、数量和施工工艺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2)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其限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表
污 染 物 |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 |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
氡(Bq/m3) | ≤ 200 | ≤ 400 |
甲醛(mg/m3) | ≤ 0.08 | ≤ 0.1 |
苯(mg/m3) | ≤ 0.09 | ≤ 0.09 |
氨(mg/m3) | ≤ 0.2 | ≤ 0.2 |
TVOC(mg/m3) | ≤ 0.5 | ≤ 0.6 |
注:
·表中污染物浓度测值,除氡外均指室内测量值扣除同步测定的室外上风向空气测量值(本底值)后的测量值。
·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的极限值判定,采用全数值比较法。
3)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表6.0.4的规定时,应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规范表6.0.4在本书中为表2.5-13)
4)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