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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辅导资料:强制性条文

2013-4-8  来自于:课评集

  建筑工程辅导:强制性条文

  1)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的类别、数量和施工工艺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2)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其限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表

  

污 染 物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氡(Bq/m3)  ≤ 200  ≤ 400 
甲醛(mg/m3)  ≤ 0.08  ≤ 0.1 
苯(mg/m3)  ≤ 0.09  ≤ 0.09 
氨(mg/m3)  ≤ 0.2  ≤ 0.2 
TVOC(mg/m3)  ≤ 0.5  ≤ 0.6 

  注:

  ·表中污染物浓度测值,除氡外均指室内测量值扣除同步测定的室外上风向空气测量值(本底值)后的测量值。

  ·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的极限值判定,采用全数值比较法。

  3)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表6.0.4的规定时,应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规范表6.0.4在本书中为表2.5-13)

  4)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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