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2:
承包商可以要求工期和费用索赔。因为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一定要用工地现场搅拌的混凝土,因此商品混凝土只要符合合同规定的质址标准就可以使用,不必经业主批准。因为按照惯例,实施工程的方法由承包商负责。他在不影响或为了更好地保证合同总目标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更为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业主不得随意干预。在这个前提下,业主拒绝承包商使用商品混凝土,是一个变更指令,对此可以进行工期而费用索赔。但该索赔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提出。当然,承包商不能因为用商品混凝土而要求业主补偿任何费用。
问题3:
本事件的焦点是隐蔽工程隐蔽后,发包方事后检查的费用由哪方承担的问题。按《合同法》规定,承包方在隐蔽工程竣工后,应该通知发包方检查,发包方未及时检查,承包方可以停工。在本事件中;对业主不履行检查义务的行为,承包商有权停工待查,停工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业主承担。但承包商未这样做, 反而自行检查,并出具检查记录交与业主方后继续进行施工。对此,双方均有过错。至于业主方的事后检查费用,则应视检查结果而定,如果检查结果是地下室质量未达到标准,那么应这一后果是承包商所致,检查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如果检查质量符合标准,那么重复检查的结果是业主方未履行义务所致,则检查费用应由业主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