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辅导:施工承包合同的质量控制
一、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要的费用以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二、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
三、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四、工程试车
(1)单机无负荷试车。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2)联动无负荷试车。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投料试车。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
五、竣工验收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六、质量保修
承包人应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和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等。
七、材料设备供应
(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