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基础学习资料: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管辖
在我国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五)行政处罚的适用
行政机关和组织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14周岁以下的人,不予行政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l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