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复习资料 > 学习资料 > 经济师 > 中级经济基础 > 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学习资料:民事诉讼概述及相关例题

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学习资料:民事诉讼概述及相关例题

2013-3-21  来自于:课评集

  中级经济基础学习资料:民事诉讼概述

  1.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家审判机关及其主管民事诉讼的范围

  我国的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法院主管民事诉讼的范围包括: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民事实体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3.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

  民事案件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①重大的涉外案件;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等。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①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②认为应该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2)地域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被告为公民的,其住所地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特殊情况下,《民事诉讼法》规定某些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等。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