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评集教师招聘频道讯:东莞市中小学校公开招聘406名公办教师的通知
为适应东莞教育事业发展需要,保证我市中小学校2013年秋季开学教师需求,根据《东莞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文)、《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号文)和《东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方案》精神,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办教师。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考试、择优聘用的办法招聘相关人员,确保聘用人员素质。
二、招聘人数、岗位及薪酬待遇
本次共招聘公办教师406名。具体招聘岗位见《东莞市中小学校公开招聘2013年公办教师岗位表》(附件1)。被聘用者为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薪酬待遇。
三、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基本条件
应聘对象必须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具备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身体健康,能胜任应聘岗位的工作;
3.专业对口,要求本科或以上学历层次的专业与招聘专业相符;
4.除研究生外,必须取得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或者已经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类别认定需要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和普通话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的证明;研究生如获聘,须在一年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5.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6.符合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特定条件。
(二)具体条件
应聘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同时还必须符合下列相应的资格条件:
1.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2年、2013年毕业生和2011年办理了暂缓就业手续仍在有效期内的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其中,非东莞户籍毕业生必须是211工程院校和广东省属重点院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士学位)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放宽毕业院校的限制:
(1)大学期间曾任学校(院、系)学生会主席或团委副书记的毕业生;
(2)音乐、美术、体育专业院校毕业并有特殊专长的优秀毕业生。
2.社会人员,指除毕业生外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其中,聘用合同制教师,指2008年9月1日前在我市公办中小学教学岗位上代课并经市教育局登记在册,2009年通过全市统一组织的选招聘用合同制教师考试考核,与我市公办学校签订《东莞市公办中小学聘用合同制教师合同书》,现仍在我市公办中小学教学岗位上的教师。
社会人员应聘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必须具备在教育部门认可的教育机构内任教师岗位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多间教育机构任教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且现任教师岗位或离开教师岗位不得超过半年。
(2)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截止至1972年2月1日);具有教育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教师,以及我市聘用合同制教师,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以下(截止至1967年2月1日)。
(3)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报考中学教师岗位的,还必须具备学士学位;除我市聘用合同制教师第一学历可放宽到中等师范学校或以上,其他报考教师岗位的社会人员第一学历必须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或以上。
(4)非东莞户籍社会人员报考教师岗位的,必须具备教育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其中,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须符合广东省省外来粤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有关规定),或者是具有211工程院校和广东省属重点院校的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及以上学历。
港澳学习、国外留学归来人员报考,报名时毕业未满1年的视为应届毕业生,已满1年的视为社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