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一般收入项目的确认
企业销售货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货物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货物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货物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结果能够可靠计量的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核算。
六、税前扣除(掌握)
(一)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1、真实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2、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3、不征税收入形成支出不得扣除原则;4、不得重复扣除原则
(二)税前扣除的主要项目
1、工资、薪金;
2、补充保险(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标准内的部分);
3、利息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按税法规定扣除。
4、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
5、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部分)
6、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或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9、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10、境内机构、场所分摊境外总机构费用。
11、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禁止税前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以及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