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工商管理学习资料:监事会制度相关知识
监事会制度是根据权力制衡原则由股东选举监事组成公司专门监督机关对公司经营进行监督的制度。在公司组织中,公司股东在通过股东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同时,要通过董事会(及经理)代表自己对公司活动进行管理和指挥。因而不可避免地产生股东与董事(及经理)的委托代理关系。为解决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意志差异,促使董事及经理从股东、公司利益出发履行好职责,必须设计一种体现对董事、经理进行监督的制度。
股东不但享有选择管理者的权力,还享有对管理者进行监督的权力。在现代公司,特别是规模巨大、股东众多的股份有限公司中,这种监督权不可能完全由股东会直接行使,股东会的非常设机关性质也使其难以对董事会及经理的行为进行日常性监督,因而设置专门的监事会来代表股东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就成了既符合权力制衡要求又符合效率原则的选择。监事会作为股东会产生的机构,是股东意志的直接体现。通过行使监督职能,形成对经营者的直接约束,不断矫正经营者可能出现的偏离股东和公司利益的行为。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是由股东会(和职工)选举产生并向股东会负责,代表股东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董事、经理人员履行职责行为)进行监督的机关。一般情况下,公司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专职监督机构。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以出资人代表的身份行使监督权力,其监督具有如下特点:一是监事会具有完全独立性。监事会一经股东大会授权,就完全独立地行使监督权,不受其他机构的干预。董事、经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二是监事个人行使监督职权具有平等性。所有监事对公司的业务和账册均有平等的无差别的监督权。
第二,监事会的基本职能是监督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以董事会和总经理为主要监督对象。在监督过程中,随时要求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纠正违反公司章程的越权行为。为了完成其监督职能,监事会成员必须列席董事会会议,以便了解决策情况,同时对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督情况,为股东大会行使重大决策权提供必要的信息。
第三,监事会监督的形式多种多样。为了完成监督职能,监事会不仅要进行会计监督,而且要进行业务监督;不仅要有事后监督,而且要有事前和事中监督。监事会对经营管理的业务监督包括:一是通知经营管理机构停止其违法行为。在董事或经理人员执行业务过程中违反了法律、公司章程以及营业范围时,监事有权通知他们停止其行为。二是随时调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审查账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向其提供情况。三是审核董事会编制的提供给股东会大会的各种报表,并把审核意见向股东大会报告。四是当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一般是在公司出现重大问题的情况下提议召开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