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工商管理学习资料:董事会的组成知识点
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常设机关,董事会需要由一定的成员组成以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的成员为5—19人,这是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所选定的人数限制。值得注意的是,董事会成员人数通常为单数但我国《公司法》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即董事会成员可以为偶数。董事会成员应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作为董事会的主要负责人,要使其在董事会的运作中发挥积极的作用,需要对其职权进行规定。当然,规定其职权的方式可以是通过章程,也可以通过法律强制性地予以规定。我国《公司法》采取了列举的模式规定了董事长的法定职权,主要包括两项:主持董事会会议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要辅助董事长的工作,主要是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或者不履行职权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权;而在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或者不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