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信丰二中教师招聘考试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一、笔试期间,凡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均属违纪行为。
二、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招聘领导小组和纪检巡视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考场或其它位置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滇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说课稿、面试题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三、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招聘领导小组和纪检巡视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或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面试说课时私自与评委接触,或不服从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引导、安排和监督存在串位现象和与其它形式作弊或他人作弊的。
(五)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四、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聘领导小组会同纪检巡视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五、对考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处理的,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予以记录,签字,报送招聘领导小组和纪检巡视组以及考生本人签字确认并存档。对考生违纪违规行为事后认定与处理的,招聘领导小组和纪检巡视组将以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告知书的形式寄送应试人员,或者以公告形式送达。
六、考生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其他考生,威胁他人安全者,触犯国家法律,应移交司法、公安部门处理。
七、考生未在答题卡规定位置上答题的,或者未用现代汉语作答的(试卷中特别指明的除外),该科目(场次)成绩按零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