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体检与考察
签约人员于2013年7月31日前凭就业协议并带上学籍档案、相关资料到区教委、区卫生局报到并统一参加体检。体检费用考生自行承担。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参照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及《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的有关体检项目和标准,结合本岗位(行业)的实际需求执行。体检中,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认真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9号)的有关规定。
招聘单位和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疑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区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合格者,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组织考察,主要考察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有无需要实行岗位任职回避等,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七、公示
经考察合格者,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人事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凡因体检、考察、公示等不合格所出现的缺额,不再实行递补。
八、聘用及福利待遇
对考试考核、体检、考察、公示合格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聘用手续,聘用后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福利待遇。
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期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按招聘岗位等级予以任职定级。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聘用人员须在招聘单位(地区)服务5年以上,未满服务期的,取消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
九、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素质的重要手段,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参与考试、政审及聘用工作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一定要自觉遵守人事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聘用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简章由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