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关待遇
(一)引进博士研究生
引进的博士研究生,相关待遇标准按院人字〔2007〕6号《新乡学院引进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出站人员暂行办法》执行。
(二)接收博士研究生
接收的博士研究生,除不享受10万元安置费,其它相关待遇按院人字[2007]6号《新乡学院引进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出站人员暂行办法》执行。
(三)科研启动费的管理和使用按院人字〔2007〕6号《新乡学院引进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出站人员暂行办法》执行。
四、其他规定
(一)我院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历学位,毕业回校后,按接收博士研究生待遇执行。科研启动费的管理和使用按院人字〔2007〕6号《新乡学院引进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出站人员暂行办法》执行。
(二)凡给予个人的货币待遇均为税前标准。
五、附则
(一)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相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二)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一、引进和接收博士研究生条件
1、第一学历必须为普通全日制本科,博士研究生毕业院校为“211工程”院校。
2、引进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岁。特别优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到40周岁;接收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40周岁,特别优秀可放宽到45周岁。
二、相关待遇和政策
1、博士研究生经考核录用后可直接进入学院事业编制;
2、符合学校引进博士研究生专业范围的人员,一经录用给予10万元安家费;
3、提供10万元科研启动费,按学校科研经费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4、学校为录用的博士研究生工资待遇高套一级,享受年限为5年,期限达到后按照本人实际工资标准执;
5、其他事项面议。
注:具体引进和接收博士研究生的专业范围、条件、待遇按学院人字[2007]6号文件《新乡学院引进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出站人员暂行办法》和学院人字[2011]7号文件《新乡学院引进和接收博士研究生的补充规定》执行。
三、应聘人员应提供的资料
应聘人员的学历、学位、职称等证书原件及原件复印件;科研成果、论文、论著原件目录和三篇代表作原件及原件复印件以及三大检索情况,所取得的专利、鉴定、获奖证书及代表作原件及原件复印件。复印件寄出后,恕不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