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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招聘公共基础知识复习指导:行政管理(二)

2012-11-27  来自于:课评集

  9.中央人民政府的架构。

  依照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A.国务院的组织体制。(1)国务院组成人员。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2)国务院任期。国务院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同,每届为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院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3)国务院领导体制。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4)会议制度。国务院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总理办公会议制度。全体会议由国务院组成人员组成,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

  B.国务院行政机构。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1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基本情况。

  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基本特征:

  (1)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有双重性质。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既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其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同时,它们也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服从国务院统一领导。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上述政府设秘书长);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上述政府一般不设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原则上不设工作部门。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任期。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每届任期5年,其组成人员由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选举产生;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每届任期3年,其正副行政首长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体制。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上述行政首长分别主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11.行政领导者的产生方式:(1)选任制;(2)委任制;(3)考任制;(4)聘任制。

  12.行政决策的类型。

  (1)从决策主体的层级上划分,行政决策可以划分为国家决策和地方决策。其中,地方决策一定要贯彻国家决策的精神和要求,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创造性地充分发挥。(2)根据决策的范围和影响程度的不同,行政决策可以分为战略决策和战术决策。(3)从行政决策的内容上分,可把行政决策分为社会管理决策和机关管理决策。(4)从行政决策所涉及的问题是否重复出现,可以分为程序化决策和非程序化决策。(5)按决策后果分,行政决策可分为确定型决策、风险型决策和不确定型决策。

  13.行政监督。

  (1)我国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我国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主要包括一般监督(上、下级之间的相互监督,职能部门和主管业务部门的监督)和专门监督。这里侧重阐释后者。(2)我国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我国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监督、政党监督和社会及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