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及相关知识:三同时制度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港埠等,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一切损失。
建筑一切险被保险人: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监理工程师;与工程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贷款银行或投资人等。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建筑一切险承保内容:工程本身 (预备工程、临时工程、全部存放于工地,为施工所必需的材料);施工用设施和设备;施工机具;场地清理费;第三者责任;工地内现有的建筑物;由被保险人看管或监护的停放于工地的财产。
建筑一切险承保危险:火灾、爆炸、雷击、飞机坠毁及灭火或其他救助所造成的损失;海啸、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灾、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一般性盗窃和抢劫;由于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或无能力等导致的施工拙劣而造成的损失;其他意外事件。
建筑一切险除外责任:军事行动、战争或其他类似事件,以及罢工、骚动、民众运动或当局命令停工;被保险人的严重失职或蓄意破坏;原子核裂变;合同罚款及其他非实质性损失;施工机具本身原因(但因这些损失而导致的建筑事故则不属除外情况);设计错误(结构缺陷);纠正或修复工程差错增加的支出。
建筑一切险保险期:自工程开工之日或在开工之前工程用料卸放于工地之日开始生效,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开工日包括打地基在内。施工机具保险自其卸放于工地之日起生效。终止日应为竣工验收之日或者保险单上列出的终止日。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按照不同的保险标的确定。
免赔额:工程本身的免赔额为保险金额的0.5%~3%;施工机具设备为的5%;第三者责任险中财产损失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2%,人身伤害没有免赔额。
第三者责任险费率,按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计取。保证性费率,按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计取。
分期交纳保费,出单后立即交纳第一期保费,最后一笔须在工程完工前半年交清。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风险较大,保险费率也要高于建筑工程一切险。
安装一切险的被保险人:承包商;业主;制造商或供应商;技术咨询顾问;信贷机构;待安装构件买受人。
安装险保险标的:安装的机器及安装费;安装工程使用的承包人的机器、设备;
安装险承保:除建筑险中规定的内容外;短路、过电压、电弧;超压、压力不足、和离心力引起的断裂;其他意外事故(进入异物或因安装地点的运输引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