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岗位因考试总成绩并列超出计划招聘人数的由公开招聘办公室组织成绩并列考生加试,确定进入体检人选。
(二)体检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关于对<关于明确公务员录用体检中肝脏生化标准的请示>答复的函》(国公考录函[2010]13号)执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在公开招聘办公室指定的医院进行。报考者体检不合格或未参加体检被取消资格的,经报请公开招聘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从参加该岗位面试的应聘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公安岗位体检按公安体检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到网上查询或到公安部门咨询)。
(三)考核
考核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纪检部门派员进行。要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招聘岗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考核,全面了解被考核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等情况,并形成书面考核材料。考核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考核不合格的,经报请公开招聘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从参加该岗位面试的应聘人员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
八、确定拟聘人员及公示
1.根据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报公开招聘办公室备案。
2.对拟聘人员在镶黄旗人民政府门户网上进行公示,并公布公开招聘办公室举报电话。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举报,期限为7天。
3.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4.公示后出现空缺名额的,经报请公开招聘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从进入面试的应聘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
九、聘用
1.经公示后确定聘用的应聘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旗委组织部、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聘用手续。
2.2011年应届毕业生必须按时取得学校毕业证,不能按时取得毕业证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3.受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制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要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合同鉴证。
4.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按规定不实行试用期的受聘人员,直接正式聘用。
5、受聘人员为研究生的享受《镶黄旗引进培养使用奖励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有关优惠政策。
十、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录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镶黄旗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朝 鲁 (旗委常委、纪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