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考试和资格复审
(一)笔试
1、笔试开考比例。
每个招聘岗位的招聘计划数与报名人数的比例原则上达到1∶3方可开考。如未达到开考比例的,根据报名情况降低开考比例。
2、笔试内容。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测评》。考试内容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该具备的知识水平和基本能力;中小学(幼儿)教师及卫生技术人员笔试内容为报考职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会计类的考试内容为会计综合知识测试,以上笔试不指定参考书目。
笔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考试提供蒙汉两种文字试卷,笔试需要提供蒙文试卷的考生需在报名表中注明(订制蒙文试卷的考生,必须用蒙文答卷,选择汉文试卷的考生必须用汉文作答)。同一科试卷出现两种以上文字的,按零分处理。对不按规定语言、文字答题的按零分处理。
3、笔试时间、地点及应携带的相关证件,详见准考证。
4、笔试成绩加分: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民族以户籍登记和学籍档案上的登记相同为准,如学籍档案未在本旗的由公安机关核查认定)应试人员在笔试成绩上加2分;在我旗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五项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未占编制被录用到机关或聘用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笔试成绩上加2分;连续三年在镶黄旗就读高中的考生加2分。同时具备以上两个加分条件的,在笔试成绩上加3.2分;同时具备以上三个加分条件的,在笔试成绩上加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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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五项服务基层项目是指: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嘎查村任职(包括我旗自行安排到嘎查(社区)任职的村官)工作、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高校毕业生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6、根据中共锡盟委办公厅、锡盟行署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中小学现有代课人员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办字〔2011〕80号)精神,允许和鼓励具有相应合格学历和教师资格证书代课时间不足10年(日期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的人员(2009年在镶黄旗中小学〈幼儿园〉登记在册的临时代课人员)参加本次中小学教师的考试,不作年龄上的限制,可适当在考试的笔试环节加分或免试,具体标准如下:①获得教育部名义表彰的中小学教师基本功竞赛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获得盟委行署名义表彰的优秀教师、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荣誉称号的人员笔试环节免试(按进入面试同岗位人员最高笔试分 政策分计算);获得旗委政府名义表彰的优秀教师、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荣誉称号人员加10分;获得自治区党委政府名义表彰的中小学教师基本功竞赛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加9分,三等奖加8分;获得盟委行署名义表彰的中小学教师基本功竞赛一等奖加8分,二等奖加7分,三等奖加6分;获得旗委政府名义表彰的中小学教师基本功竞赛一等奖加7分,二等奖加6分,三等奖加5分。加分按最高分计算,不进行累计。②按照代课年限给予适当分数照顾,10年以下的代课人员,每代课一年加1分。
7、具有相应合格学历和教师资格证书代课时间不足10年(日期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的人员(2009年在镶黄旗中小学〈幼儿园〉登记在册的临时代课人员)鼓励参加本次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不作年龄上的限制。上述代课人员未考上的,考试结束后全部予以辞退。按中共锡盟委办公厅、锡盟行署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中小学现有代课人员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办字〔2011〕80号)精神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若自愿到社区工作的不给经济补偿,签订聘用合同,享受社区工作岗位的相应待遇。
8、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证、执业医师证、执业药师证)的笔试成绩加5分。
9、笔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笔试总成绩=笔试成绩 政策加分。
10、笔试时实际报名参加笔试的人数未达到该职位开考比例的,该职位考生的笔试成绩达到笔试试卷卷面总分的70%(不包括加分),方可进入面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