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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010年武汉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关于教师招聘的通知

2012-11-17  来自于:课评集

  课评集讯:武汉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关于教师招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决策部署,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为师范类毕业生多渠道、多范围就业服务,做好公开招聘教师工作,促进全市教育事业均衡发展,特对2010年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暨公开招聘教师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聘对象

  (一)应届毕业生

  1.中学教师招聘

  2010年全国普通高校应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2009年(应聘远城区教师岗位的,扩大到2008年)同类高校及学历毕业生中尚未初次就业的人员;2010年武汉地区高校自学考试、成人教育获得学士学位并具有省级派遣资格的毕业生。

  2.小学教师招聘

  2010年全国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师范类专业应届毕业生(专科毕业生须武汉市生源);2009年(应聘远城区教师岗位的,扩大到2008年)同类高校专科(专科毕业生须武汉市生源)及以上学历、师范类专业毕业生中尚未初次就业的人员;往届同类高校专科学历、小学教育专业毕业生(须武汉市生源)中尚未初次就业的人员。

  3.市、区教育局所属幼儿园教师招聘

  全国普通专科学校幼教专业毕业生(须武汉市生源);2010年全国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幼教专业毕业生;2009年同类高校及学历、幼教专业毕业生中尚未初次就业的人员。

  4.武汉城市职业学院教师招聘

  2010年全国普通高校应届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生;2009年同等学历尚未初次就业的人员。(特殊岗位另作规定)

  (二)在职教师和符合条件的社会人才。

  二、招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热爱教育事业;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行端正,愿意履行人民教师的义务,遵守学校的纪律;

  4.具有相应学段教师资格。尚未认定资格的应届师范类毕业生,可先行报名参加考试和面试,若考试考核合格,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后方能派遣;应届非师范类毕业生必须取得全省教师资格教育学、心理学考核合格证,方可报名,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后方能派遣。2009年及以前的往届毕业生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在职教师和其他社会人才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高校教师资格另有规定;

  5.身体及心理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6.中学教师

  (1)年龄在25周岁(1985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以内,硕士研究生可适度放宽年龄限制;

  (2)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学士学位,计算机二级水平(理科类)或课程考试合格(文科类),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且具有湖北省(含全国其他省级)派遣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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