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政策待遇
纳入“特岗计划”项目管理的毕业生,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接收学校没有编制的,待编安置;有编制的,要优先在教师编制内安置。
2、取消见习期、提前定职定级。
3、根据自愿的原则,毕业生的户籍、档案关系可保留在工作地的市、县(区)教育局,免收户口、档案托管服务费。党、团等组织关系统一转到工作单位。
4、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按当地中小学教师标准执行。
5、在校期间(指就读本科或专科期间)申领国家助学贷款且特岗工作服务期满两年以上的学生,其贷款本金和利息由政府代为偿还;无国家助学贷款或有助学贷款但未申请政府代偿而申请学费补偿的学生,特岗工作服务期满四年,其学费由政府一次性返还。不满四年,不予补偿。具体偿还办法参照《辽宁省高校毕业生从教计划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辽财教【2010】954号)执行。
本简章由抚顺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抚顺市教育局人事处 7500689
抚顺县教育局人事科 7551015
清原县教育局人事科 3023385
新宾县教育局人事科 5080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