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力资源考点:工伤保险的原则和覆盖范围
1. 工伤保险的原则
1) 无过失责任原则
2) 损害补偿原则
3) 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2. 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工伤保险条例》
1) 所有企业组织
2)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3. 用人单位的责任
1)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2)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当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3)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